你好,請問一審沒出庭的證人證言,二審補充後公證
在
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若非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特殊情形,證人不到庭,證言不能作為證據採納。
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不到庭,其證言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質證並經查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附: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
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