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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間能否與法官協商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5.46K
開庭時間能否與法官協商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事法官開庭時間如何確定

民事法官開庭時間,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開庭日期只有上限沒有下限,只要在這段時間裏審理結束都是合法的。

律師可以幫助催促法院和檢察院,但作用未必會很大,律師的作用是在辯護上,但因律師是專業人士,在很多程序上可以提高審判階段的效率,也能起到程序加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