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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經營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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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經營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
怎樣認定企業所得税彙總納税條件
 中國税務報10月16日刊登了《彙總納税須符合條件》一文,讀了之後頗受啟發,但有細微之處筆者有不同看法。  一、如何理解《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如何認定企業所得税納税義務人的批覆》(國税函〔1998〕676號,以下簡稱《批覆》)的適用範圍。  一般認為,根據《所得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户、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以下依慣例簡稱三個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團組織是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  事實上,這種説法並不嚴謹。所得税是針對應税所得所徵收的一種税。判斷是不是企業所得税納税人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取得應税所得,而不是看其核算水平。凡取得應税所得的,除另有規定外必然是所得税的納税人。是否符合三個條件是納税人是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税的判斷條件。  在實際操作中,一些納税人援引《批覆》的規定,認為能夠獨立核算條件而沒有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也應當就地繳納税款,即通常所説的“認定為獨立納税人”。  毫無疑問,企業作為經濟組織應該準確核算,但準確核算並不等同於獨立核算。前者是從企業核算的水平上對企業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後者是從形式上對企業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企業應當準確核算,但並不都具有獨立核算的義務。我們決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凡是有條件獨立核算的企業都應當實行獨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