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但是它同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52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所以,網絡詐騙要根據具體省份的具體規定來看是否到達詐騙罪的程度,一般到達了都是要立案的。報案的對象可以是公安機關、網絡監管機關或者進行購物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