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另外該規定第104條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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