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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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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期限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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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立案的規定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立案的規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羣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審判的原則。

第二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依法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實行立案與審判分開的原則。

第六條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專門機構負責,可以設在告訴申訴審判庭內;不設告訴申訴審判庭的,可以單獨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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