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能夠放棄嗎
代位繼承是能夠由依法具有代位繼承權的人自願放棄的。但放棄代位繼承權應當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
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放棄繼承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放棄繼承書上簽字的就開始生效,放棄繼承權合法有效,依法不能分得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