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小規模納税人經營規模小,且會計核算不健全,難以按增值税税率計税和使用增值税專用抵扣進項税額,因此實行按銷售額與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的建議辦法。
自2021年7月1日起,小規模納税人增值税徵收率一律調整為3。
小規模納税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税。
只能夠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