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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具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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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具體時間
集體合同生效的具體時間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集體合同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後,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生效日期自第十六日起計算;在十五日內經審核登記,勞動行政部門製作《集體合同審核意見書》送達集體合同簽訂雙方代表的,生效日期為《集體合同審核意見書》確認的生效日期。


    凡未履行其法定報送程序的集體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應視為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訂立集體合同對於保障勞動者各項重要權益的實現、協調穩定企業和職工勞動關係、保障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了保證集體合同的正確實施,必須強化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運作過程中的監督和指導作用。因此法律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進行審查,不僅是訂立集體合同的必經程序,也是集體合同的生效條件。勞動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內容,實際上是保留了勞動法中原有的規定。該款規定在實踐中可能產生兩種後果:一是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異議的,例如集體合同的約定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集體合同的雙方主體不合法等,集體合同不能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