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重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構成事實婚姻,未經法定離婚程序單方聲明解除婚姻關係是無效的。
因此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在此期間,一方又與他人結婚登記的,屬於重婚行為。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無事實婚姻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