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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變更算要約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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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變更算要約的實質性變更
哪些變更算要約的實質性變更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