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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訴訟不予受理案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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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訴訟不予受理案件範圍
對行政訴訟不予受理案件範圍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指法院受理並審理行政爭議的範圍。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和若干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幾類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際、外交等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
(3)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進行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