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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避免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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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避免行政賠償
我國一般情況下怎樣避免行政賠償呢?
(一)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級税務機關的法制機構   這是加強依法治税,把各項税收徵管工作納入法制軌道的重要保證,應在縣以上税務機關中設立法制機構,並賦予其一定的職責和權限,如審議和牽頭起草有關的税收規範性文件,特別是那些具有普通約束力涉及到納税人權利和義務的税收規範性文件,組織和參與各項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和執行,負責税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税務行政複議和應訴代理、税務行政賭償、法制培訓、宣傳和諮詢等,為税務機關的各項工作把好法律關,確保依法行政。   (二)廣大税務執法人員必須不斷學習,轉變觀念,適應新的形勢需要   首先要不斷學習。新税制出台不久,有一個不斷充實和完善的過程,兼之中國的改革開放正處於不斷深化和擴大階段,新情況、新矛盾、新問題、新法規、新政策層出不窮。因此,必須不斷加強學習,更新知識,只有這樣才能不斷適應工作需要,“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則斷然搞不好税收執法工作的。其次要進一步轉變觀念。   (三)結合新税制制定和完善有關税收執法規程,規範執法行為   為了增強税收執法的剛性,徵管法賦予了税務機關許多執法權限,但如何在税收徵管工作的實踐中有效操作和運用,仍然值得研究。   (四)建立和健全税務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加強税務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税務機關是執法機關,手中掌握有一定的權力,依據法理,有權力就應有監督和制約,否則就會出現權力濫用,並引起税務行政賠償。為此,各級税務機關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有權就有責、用權受監督的新觀念,把税收執法監督檢查放在與税收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進一步建立健全税收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五)要建立税務行政賠償案件分析制度   對每起税務行政賠償案件,結案後都要組織人員進行認真分析和研究,總結教訓,找出問題所在,提出改進措施,吃一塹、長一智,不斷提高税務執法水平和質量;   (六)研究制定税務行政賠償追償辦法   雖然税務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為國家,義務主體即賠償義務機關為税務機關,但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4條第一款“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規定,為劃清賠償責任,增強各級税務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督促其克盡職守,依法行政,除應當抓緊研究制定税務行政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外,還應當結合税收工作實際,抓緊研究制定税務行政賠償追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