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1、主觀特徵上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
2、客觀上不同。尋釁滋事罪表現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搶劫罪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對於已年滿十六週歲的人羣都是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這種行為嚴重影響了社會的治安順序,對社會的穩定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會根據造成的後果,情節的嚴重程度,來對行為人做出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