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基於夫妻所發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都隨着
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當然消失,如雙方的親屬關係解除,雙方都取得再婚的權利,相互撫養的義務解除,相互繼承對方
遺產的資格喪失等。
2、夫妻財產關係的變更,共同財產要依法分割,共同債務要依法清償,對一方生活困難給予適當幫助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對付出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補償等。
3、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探望等,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必要時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時確定的費用的數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