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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買賣合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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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買賣合同的法律
什麼是試用買賣合同,試用買賣合同能否約定試用期限?
一、什麼是試用買賣合同試用買賣合同的明顯特徵是買受人先試用,後支付價款,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出賣人提供的標的物必須經買受人試用認可後,合同才生效。因此,試用買賣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徵:1、在一般買賣合同中,是在買受人先支付了一定的價款後,出賣人才交付標的物,而在試用買賣活動中,出賣人必須先履行交付標的物由買受人試用,在買受人與出賣人約定的試用期間內,買賣合同不生效。2、在一般買賣中,買受人支付了約定的價款,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標的物的物權隨之轉移,出賣人由此而失去了標的物的佔有、使用、處分權,而買受人則獲得該標的物的佔有、使用、處分權;而試用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其標的物的物權並未轉移,仍歸出賣人所有。3、試用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必須履行將買受人指定的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試用的義務,而買受人則享有對該標的物在規定時間內,按約定的方式試用該標的物的權利。二、試用買賣合同能否約定使用期限《合同法》規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處理:(1)協商約定,不能達成協商約定的,按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2)依《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按前述方法仍不能解決的,由出賣人確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