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 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後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