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是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按繼承方式,也是常見的繼承類公證項目。在公證實踐中,經過公證的遺囑或者經過人民法院認定有效的遺囑,經遺囑繼承人申請,公證處辦理並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但對於繼承法規定的其他幾種遺囑形式,如自書、代書遺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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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需要公證嗎
不需要。
一般來説,公證與否並不是遺囑生效的法定強制條件。因此,即使是未經公證的遺囑,只要符合《民法通則》與《繼承法》等的規定,同樣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