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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該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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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該如何算
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該如何算
1、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由兩部分組成,即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的實際繳費年限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可作為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尚未列入養老保險實施範圍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前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可作為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2、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3、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範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
4、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