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後有新理由的可在六個月內重新起訴,沒有新理由則要在六個月之後重新起訴。
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4條的規定1、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