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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禮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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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禮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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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禮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我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我國《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對於登記結婚之後給付的彩禮,《解釋(二)》中並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從彩禮的法律關係分析,屬於一般的贈與,但其贈與目的的現實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間建立穩定的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