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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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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判決書
判決書不執行幾年失效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所以在判決生效之日起應當在執行時效內提出申請。超過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期限是無法再通過法院執行對方,但判決書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可與對方協商約定履行法院判決的方式或對方清償債務的時間。新簽訂的債務清償協議經雙方簽名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