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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書面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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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書面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離婚後的書面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夫妻間簽訂的“婚姻內的關於財產的書面協議”,如果並不是因為“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而只是在你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能證明夫妻雙方在心平氣和的情況下籤訂的“財產書面協議”,在離婚時應該是有效的。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可以認為,既然法律允許並支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可以約定(以書面形式),且明確規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