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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5.65K
離婚協議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離婚協議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