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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動者過失解除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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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動者過失解除合同條款
哪些情況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三種情況,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對此,用人單位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絕。但雙方好合好散,辦理解除合同事宜快捷、順利。


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依此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勞動者不能提前擅離職守,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合同,需要賠償損失。勞動者以此解除合同常犯的錯誤是把書面通知混淆成辭職申請。


三、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