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某人在1月1日被治安拘留15天,從拘留的次日,即1月2日開始算,到1月16日正好是15天,1月16日出來。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