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覆文件,其中,國務院批准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
3、徵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徵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5、徵地批後實施中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