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前者,有可能是犯罪中止,也有可能是犯罪未遂;
若是後者,可初步斷定此行為是犯罪未遂;
第二,主管為什麼終止了犯罪?若是自己犯罪,是否符合“能而不想”地條件;
若符合,主管終止犯罪就不屬於犯罪未遂行為。
那麼什麼條件構成犯罪呢?具體有以下幾個條件:
(一)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所謂實行犯罪,就是實施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所謂着手,就是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是由刑法分則規定的,因此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當以刑法分則為依據。
但由於刑法的規定只是抽象的、原則的,因而在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時,還必須結合各個具體案件的不同特點來考慮。
例如:
持刀殺人,當行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難説已經着手實行殺人;
但投毒殺人,就不需要親眼看見被害人,只要開始將毒藥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時,就是着手實行殺人。
(二)犯罪未得逞儘管我國刑法界對此有不同的理解,如犯罪目的達到説,犯罪結果發生説,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等等,但本人認為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較為合理,它能與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對應,而且能適用於結果犯、危險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種犯罪。
即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違背犯罪分子的本意,使其客觀上不能完成或主觀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行為人本身以外的實際障礙,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等。
2、行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體力不濟、經驗不足等。
3、行為人對客觀事實的認識錯誤。
如認為危害結果已經發生而離開現場,實際上危害結果並未發生等。
最後,若是還需要了解有關內容,可參照以下的有關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