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同樣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