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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總局農業税徵收管理局《關於當前契税政策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的操作意見》

欄目: 民商法類 / 發佈於: / 人氣:2.87W

國家税務總局農業税徵收管理局《關於當前契税政策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的操作意見》

國家税務總局農業税徵收管理局《關於當前契税政策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的操作意見》

國家税務總局農業税徵收管理局《關於當前契税政策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的操作意見》在2006年10月31日頒佈,解決受贈土地、房屋的徵免契税問題等問題。

頒佈單位:國家税務總局

文       號:農便函[2006]28號

頒佈時間:2006-10-31

實施時間:2006-10-3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甘肅、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寧波、青島、廈門市財政廳(局)農税處,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雲南、寧夏、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連、深圳市地方税務局農税處:
近接各地反映,在契税徵管中遇到一些新的情況,根據現行契税政策,現就若干具體問題的操作意見明確如下:
一、關於對受贈土地、房屋的徵免契税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契税的徵税範圍(行為)包括`贈與,不包括繼承。總局在《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4]1036號)中進一步明確,不屬於契税徵税範圍的繼承是指法定繼承行為。今年,總局發出的《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税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44號),未對現行契税政策進行調整。其中“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税”的規定,並不包括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情況。
二、關於應税房屋的判斷標準問題。對於被轉移權屬的建築物,可參照房產税徵管中有關房屋的標準認定是否屬於應納契税的房屋。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和車船使用税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税地 [1987] 3號)中對於“房屋”的解釋:“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囱、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於房產”。此外,《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產税的通知》(財税[2005]181號)還規定,對具備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徵收房產税。在政策執行中,凡是房產税徵税的房屋範圍均可作為契税的徵税對象。
三、關於事業單位改制的相關契税政策問題。財政部和總局正在研究制定有關契税政策。在新政策未實施之前,各地應按現行政策執行。
根據現行契税政策規定,國有事業單位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改建前後投資主體發生變化,新設公司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的,應徵收契税;對改制前後投資主體沒有變化,新設公司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的,應免徵契税。
四、關於國有銀行改制相關契税政策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3]184號)規定,對原中國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進行重組改制上市過程中承受原銀行及其全資下屬單位土地、房屋權屬的,可免徵契税,但在改制過程中以出讓方式承受原劃撥用地的情況不屬於免税範圍,對出讓土地的承受人應徵收契税。
五、關於投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契税政策問題。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可以投資且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契税徵管中,對於同一自然人發起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公司之間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3]184號)第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的劃轉行為”,不徵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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