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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青島醉駕新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醉駕 / 發佈於: / 人氣:2.01W

2021年青島醉駕新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一、青島醉駕新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的處罰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5年之內不能考取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10年之內不能考取駕駛證,並且永不能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吊銷駕駛證,永久不能重新考取。

《刑法》對醉駕的處罰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的;

(三)駕駛校車或者客車,嚴重超載超速的;

(四)運輸超出規定以內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後兩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規定處罰。有前兩項行為,同時又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二、醉駕處罰標準

(一)《刑法》對醉駕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的處罰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醉酒駕駛的處罰力度一直以來都是非常嚴厲的,但是還是有人以身犯險,這主要是因為國家對於醉酒駕駛處罰力度宣傳不夠,很多人認為只需要接受行政處罰,比如説吊銷駕駛執照等等,實際上還存在着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