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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交通事故該怎麼劃分責任

欄目: 交通事故責任 / 發佈於: / 人氣:1.79W

出租車交通事故該怎麼劃分責任

要是在乘坐出租車的過程中,不小心發生了交通事故,並且實際造成了乘客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的話,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該如何對事故的責任做出劃分呢?相信大家都清楚,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之前是需要先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的,此時出租車交通事故該怎麼劃分責任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出租車交通事故該怎麼劃分責任

(一)出租車駕駛人的形式

隨着城市人口和旅遊人數的不斷增加,從事出租車行業的駕駛人員越來越多。目前出租車行業中,駕駛人主要有四種形式:

1、公司職員,即為出租車公司駕駛出租車,利潤上交,每月拿工資。

2、承包公司所有的機動車,每月上交一定利潤,對外仍以公司名義營業。

3、承包經營人即“主駕”對外以招聘形式招聘他人經營,即“二駕”。

4、掛靠承包經營,即將自己的機動車掛靠出租車公司,其營運證由公司辦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費用,對外以公司名義營業。

(二)出租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在出租車肇事致人損害後,駕駛人承擔責任時,賠償義務人根據不同形式分別確定:

1、自主經營,應由出租車公司為賠償義務人。

2、承包經營,承包人和出租車公司均為賠償義務人,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車公司(即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多人承包經營,無論“主駕”、“二駕”均以公司名義經營,並得到公司的認可,公司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管理責任,機動車的運行支配權歸屬公司,而公司也從營運中獲得利益,因此公司當然作為賠償義務人。

4、掛靠經營,有一種觀點認為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責任,被掛靠的經營者在收取的各種管理費範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

由於被掛靠經營者不僅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也對營運車輛擁有管理權,因此機動車所有人和被掛靠的經營者均為賠償義務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至於掛靠人與被掛靠經營者之間約定被掛靠經營者對交通事故的後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而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出租車交通事故如何起訴

出租車交通事故中,司機、公司、保險公司都有賠償責任。保險肯定是公司買的。所以你的車損失不大,公司買的保險夠賠償的話,就不用找司機了。直接拿修車發票和保險公司的定損單找公司賠沒錯。假如你損失大的連公司買的保險都不夠賠付的,那超出部分你仍舊可以起訴司機和公司,他們有連帶責任,都是賠償義務人。

此外,在賠償訴訟中,保險公司應列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保險公司對受害人與肇事車輛所有人侵權糾紛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案件的處理結果(如肇事車輛承擔責任的,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負有賠償義務)存在利害關係。保險公司在訴訟中符合第三人的特徵。

因此,保險公司在出租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在簽訂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在發生出租車交通事故之後,需要看是因為哪一方的原因導致事故出現的,據此才能實際對事故責任做出劃分。而要是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的劃分不服的話,則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進行復核。要是在這方面遇到什麼問題的話,其實都是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