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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怎麼辦

欄目: 交通事故責任 / 發佈於: / 人氣:8.61K

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怎麼辦

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我們的交警部門要對交通事故進行責任的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就意味着賠償方是哪一方或者賠償多少的問題,那麼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怎麼辦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交警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難免由於客觀或主觀原因出現錯判的可能,對於錯誤的認定就要有一個糾正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前,相對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可以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複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後,取消了複議程序,也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目前,在救濟途徑的缺失的情況下,碰到此類問題如何解決?下面以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為界限,結合案例説明,各個階段有以下救濟途徑。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鑑定來做出的,當事人對這個檢驗鑑定有一次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機會。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後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果不服,則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的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不在進行復議。

二、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之後訴訟之前,交管部門有內部糾正的義務。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案例:2004年9月30日在嘉峪關市嘉興西路環城鐵路道上西側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嘉峪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科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李雪嬌負事故主要責任、何建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後受傷者李雪嬌不服,其母親多次找到嘉峪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警支隊又進行核實。2004年11月22日交警支隊作出《關於撤銷事故管理科[2004]110號交通事故認定的決定》。《決定》的主要內容是:“嘉峪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認真複核認為,事故管理科做出的[2004]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雪嬌負事故主要責任、何建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二款之規定,決定撤銷原交通事故認定。”

三、到了訴訟階段,相對人單獨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不服提起訴訟,則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係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一般情況下,總是先有交通事故認定,然後才有對事故責任方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在行政處罰未作出之前,相對人與認定之間不具有提起訴訟所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此,當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認定內容單獨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新道法第七十三條賦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責任的職責,與目前現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後,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規定而明確拒絕作出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則構成行政不作為,可能會造成對交通事故責任缺乏權威性的認定,影響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產生的民事賠償訴訟的處理,影響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具有事實上的可訴性,當事人可以以不作為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責令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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