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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舉證注意什麼

欄目: 交通事故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52W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時,要求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
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要求當事人必須於收到法院舉證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舉證,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准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舉證申請,是否准許同法院決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交通事故訴訟舉證注意什麼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全文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