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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傷理賠錢打誰那?

欄目: 交通事故處理 / 發佈於: / 人氣:2.17W

一、交通人傷理賠錢打誰那?

交通人傷理賠錢打誰那?

1、普通事故,事先投保時沒有約定,傷者同意交警的認定和調解,也沒有提起訴訟,一般錢打到被保險人卡上。由被保險人向傷者支付款項(由交警隊認定的有效票據總額),保險金不足時自己要掏腰包補上。

2、重大事故,有人員受傷、死亡、檢察院介入,傷者已經提起訴訟,肇事方已經墊付治療費用,傷者痊癒以後,保險公司也不會打款到被保險人卡上。因為此時保險公司已經收到法院傳票,和肇事者一起被列為被告。法院判決賠償總額並判決保險公司將錢打到受傷受害人的卡上(扣除肇事者已經墊付的款),保險金不足時,法院判令肇事者一定期限內賠償完畢。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由法院強制執行。

二、公安機關怎麼調解交通事故?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在人傷交通事故中,交警先定下雙方責任比例,通常來説,機動車駕駛人都會買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將交強險限額內的支付給受害人,對於其它賠償款先打給被保險人,也就是駕駛人,由駕駛人支付給受害人。如果是交通肇事,保險公司不賠償的,肇事方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