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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損壞公共設施扣多少分?

欄目: 交通肇事 / 發佈於: / 人氣:2.04W

一、肇事逃逸損壞公共設施扣多少分?

肇事逃逸損壞公共設施扣多少分?

判定其為肇事逃逸,處以拘留5日罰款1000,並扣除12分的處罰,處罰可謂是相當嚴苛。

當前交通肇事後出現了幾種特殊的“逃跑”情況:

第一種是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後為搶救傷者沒有保護事故現場而離開的。

第二種是肇事者在將受傷者送到醫院救治後私自離開搶救現場的。

第三種是肇事者自己受傷後先到醫院治療,後才到公安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的。

第四種是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後,因被打傷或怕被毆打而離開事故現場的。

第五種是肇事者發生事故後,沒有保護現場而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門報案的。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政拘留隨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嚴格的限制。

二、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治安管理處罰法》直接關於行政拘留制度的規定就是上述幾個條文,其他都是針對某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能否適用行政拘留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肇事逃逸就是在犯了錯之後而不想承擔責任所選擇逃跑的方式,這種行為只要造成公共設施損壞必定就會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從而也會扣除當事人的駕駛分數,因而不能再進行駕駛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