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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申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欄目: 交通違章 / 發佈於: / 人氣:1.3W

一、交通違章申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交通違章申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交通違章可免於處罰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併經核實的,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予以消除:

(一)警車、消防救援車輛、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報案記錄證明機動車被盜搶期間、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冒用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證據證明機動車因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違法行為;

(四)已經在現場被交通警察處理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五)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違法行為;

(六)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不能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徵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的;

(七)經比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照片、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登記的機動車信息,確認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

(八)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三、交通違章的管轄地怎麼確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並通知爭議各方。

第五條 違法行為人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人在違法行為發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簡稱處理地)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或者違法行為處理窗口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後當日,通過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通知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予以審查,異議成立的,予以消除;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

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違法行為人是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的,類似於因為交通信號燈的指示不一致才造成違法的,或者為了避讓救護車才闖紅燈的,諸如此類的情形,都應該免於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