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駕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危險物品運輸車輛有過度疲勞駕駛行為的,公安部統一規定一次記6分。其他機動車駕駛人有此行為的,只罰款,不記分。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一次扣12分;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一次扣6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
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