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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審判期限是多久?

欄目: 車輛年審 / 發佈於: / 人氣:1.68W

打官司的情況沒有經歷過也經常聽説過,因為如今的法制化在不斷的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也變的很強,因此在生活中的糾紛問題都會選擇在法庭上解決,一般對於刑事訴訟的時間有嚴格的限制,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刑訴法審判期限是多久?下面就詳細介紹。

刑訴法審判期限是多久?

一、刑訴法審判期限是多久?

公訴案件第一審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自訴案件第一審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公訴案件庭前審查

一審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後,應當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進行審查,凡是公訴案件起訴到法院後,都必須經過這一程序。

這一程序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決定對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應否開庭審判。

審查的主要方法是閲卷。審查的主要內容是:起訴書中是否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是否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是否屬於本院管轄,有無附帶民事訴訟等等。

法院對公訴案件審查後,對符合開庭審判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不符合開庭審判條件的,應退回人民檢察院處理,井説明理由,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依法進行下列工作:

①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對公訴案件的審判,一般都應依法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並依法確定1人為審判長。在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時,還應確定書記員人選。

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③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對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庭審判,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④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⑤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為了保障原告的權益能在最短的時間裏得到保障,對於法院審理的時間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法院在受理之後需要在三個月內進行審理宣判,這樣就能很好的及時的保障受害者的權益不受到侵犯,確保辦事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