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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包括哪些

欄目: 經濟適用房 / 發佈於: / 人氣:3.64K

一、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包括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税收的特點

1.房產税屬於財產税中的個別財產税,其徵税對象只是房屋;

2.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税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税餘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於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於租金。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徵,而應按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為此,《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128號)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税,税率為1.2%。

三、徵收的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國家為了鼓勵人民開荒土地或者是建設有利於國家發展的學習、建築等,對該行為可以免收土地使用税。一般情況下土地使用税的減免情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以及社會的需求進行修改。反正其目的在於為人們創建更好的條件,以及保障人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