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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閒置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税嗎?

欄目: 經濟適用房 / 發佈於: / 人氣:2.25W

一、土地閒置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税嗎?

土地閒置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税嗎?

對企業尚未利用的閒置土地,應出具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認定書,經企業自行申報可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否則都應繳納土地使用税。根據新修改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税應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同時,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加強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税函[2004]939號)規定,對企業範圍內的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業申報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應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報送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認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備税務機關查驗。

二、司法解釋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應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該條例第三條還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納税人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税與是否繳納土地出讓金及與土地是否閒置利用沒有任何直接關係。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同時,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1998]015號)文件規定:"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對於土地閒置的情況下,可以並不能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所以企業是可以申請免税的,但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税是根據土地開發轉讓的面積來進行認定的,在司法實踐中,房地產開發商可以根據開發的情況來交納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