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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與應訴管轄的區別

欄目: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84W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轄與應訴管轄的區別

應訴管轄,指本不具有該案管轄權的法院,由於當事人放棄管轄權異議或者超過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限而應訴,人民法院有權對該案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