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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實施合同是否必須備案

欄目: 專利 / 發佈於: / 人氣:2.71W

一、專利許可實施合同是否必須備案?

專利許可實施合同是否必須備案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其效力。

主張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因沒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而無效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定。這兩個條款的內容分別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在主張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無效的人看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應當經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後才生效的合同。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他們是把這一引導性規定當作了一種影響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了。

二、專利實施許可有哪些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獨佔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讓與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

(二)排他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但讓與人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三)普通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範圍內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並且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當事人對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受讓人可以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許可方和被許可方注意事項

1、主體資格審查:合同雙方應對合同對方的資產狀況、信譽狀況以及是否有簽訂此類合同的合法的主體資格等作調研。

2、雙方應弄清合同的性質,合理界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對專利技術的驗收採取何種方式,可以約定採用鑑定會、專家評估,也可以約定以被許可方認可視為驗收通過。

4、專利技術水平較高,專業性較強,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合同用語一定要準確、清楚,對一些關鍵性的名詞術語要作出必要的定義或解釋,以免發生歧義。合同條款表述一定要完整、規範。

5、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專利實施許可應當提交專利説明書和權項保護範圍中所涉及的全部技術內容,包括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文件圖紙等有關內容。

6、合同只要有違反合同約定金或賠償損失的,就要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在約定違反合同約定金時,數額約定不能過高或過低,約定數額過低,損失得不到補償,約定數額過高,會因數額過高得不到法律支持無法實現。一般而言,約定的違反合同約定金數額不能超出合同標的額,若一方的損失確實超過合同標的,可直接約定賠償損失。

7、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很多人都覺得國家知識產權總局是強制性的要求專利許可實施合同備案的,其實並非如此,備不備案的區別就是在於雙方對專利權使用的過程當中遇到的侵權行為,可以依法求助當地的備案部門來處理。而且專利許可合同備案本身也是一件比較耗時耗力的事情,不過備案一般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