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專利行為的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二)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四)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