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定是否侵權專利?
1、存在有效的專利權;
2、發生了法定的侵害行為;
3、所發生的侵害行為具有違法性;
4、侵害行為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廣義);
5、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包括明示和默示);
6、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7、行為人實施的技術、設計方案落入專利保護範圍。
二、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
1、侵害的對象為有效的專利。構成專利侵權必須以有效存在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已經被宣告無效、被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期限已經屆滿的技術,不構成專利侵權。
2、必須有侵害行為的發生。即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3、侵權行為人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事實侵權行為。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裏強調了侵權行為必須具有生產經營的目的。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無須有過錯。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專利權人無須承擔被訴人具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專利侵權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
三、專利侵權如何處理?
1、協商與和解: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提出協商意向時一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但是警告函有威懾作用,沒有法律約束力。
2、行政查處:專利權人在掌握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採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後作出是否侵權的認定。在行政查處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於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
專利侵權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對專利侵權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界定,涉及到具體的判定情況,應當根據上述現象是否存在進行處理,如果存在專利侵權的,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