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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受理條件

欄目: 商標 / 發佈於: / 人氣:6.37K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在下列被侵權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受理:
1、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權利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權利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權利人的註冊商標標識;
4、未經權利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
5、給權利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失。

商標侵權受理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