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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和棚户區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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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和棚户區的關係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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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區的相關信息



    1、定義


    “棚户區”,一般指簡易房屋和棚廈房屋集中區,也即城市中結構簡陋,抗災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擁擠,功能差、居住環境差、無道路、無綠化、無公共活動場地、採光通風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棚户區居住擁擠,功能差、居住環境差。


    2、規劃佈局


    重點安排:


    (1)資源枯竭型城市


    (2)獨立工礦區


    (3)三線企業集中地區


    (4)將中國央企在內的國企棚户區納入規劃


    完善安置住房選點佈局:


    棚户區改造安置住房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以原地安置為主,優先考慮就近安置;異地安置的,要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棚户區改造規劃、城市規劃、產業發展和羣眾生產生活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安置住房佈局。要統籌中心城區改造和新城新區建設,推動居住與商業、辦公、生態空間、交通站點的空間融合及綜合開發利用,提高城鎮建設用地效率。鼓勵國有林區(林場)、墾區(農場)棚户區改造在場部集中安置,促進國有林區、墾區小城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