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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違章建築嗎? | 農用地上搭建養殖場

欄目: 拆遷安置 / 發佈於: / 人氣:9.05K

一、農用地上搭建養殖場,屬於違章建築嗎?

農用地上搭建養殖場,屬於違章建築嗎?

只要養殖場場主向國土部門進行了備案登記,辦理相關證件,合法開設的養殖場就不是違章建築。在土地上搭建涉農設施用於養殖的行為,屬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行為,依法享有從事畜牧業這一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這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定對農民發展農業這一基礎性產業的基本保障。

從常理可知,養殖户不在農用地上搭建涉農設施,不可能對家禽走獸等畜牧業實施基本的管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可知,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

另依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可知,興建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也無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養殖户在承包地上搭建臨時養殖設施的行為屬於直接用於畜禽舍的農業設施行為,依法並不需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很多行政機關,尤其是規劃建設部門超越《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規定,附加養殖户辦理行政許可的行為,屬於超越法律規定的濫用職權行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養殖户搭建涉農設施的行為,並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一前置性手續。

二、違章建築主要包括哪些?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一般來説,行為人未取得行政許可而修建的建築或者建築本身存在危險性等的就包括在違章建築的範圍之內,而行政機關有權對違章建築進行強制拆遷,但是如果在行政機關做出拆遷的決定之後,被拆遷户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