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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拆遷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有效嗎? | 老婆趁我不在家

欄目: 拆遷安置 / 發佈於: / 人氣:5.3K
老婆趁我不在家,和拆遷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有效嗎?

房屋是家庭的基體,是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生存的寄託,大多數情況下,房屋也是家庭的主要財產。那麼作為共有房屋,尤其是夫妻共有的房屋,在拆遷過程中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明確授權,只有一方在拆遷補償協議上簽字,那麼該拆遷協議是否有效呢?

馬先生和唐女士於2007年辦理結婚登記,其在臨汾市堯都區的國有土地上擁有合法房屋一套,該房屋為其夫妻共同財產。2015年,因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城市綠化建設,需徵收拆遷馬先生的共有房屋,但是由於指揮辦公室所給予的拆遷補償過低,馬先生一直未與拆遷方就拆遷事項達成一致也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2016年初,馬先生因工作需要出差至外地,遂將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事宜擱置。三個月後馬先生在回到家時,卻收到拆遷方發來的宣稱依據所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所作的限期搬離通知書。其後,馬先生經過詢問得知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其妻子在其去出差期間因厭煩拆遷方天天上門催促其簽字而嚴重影響其生活遂與拆遷方簽字。

隨後馬先生向拆遷方主張其妻子所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所簽訂的協議應歸於無效。但是,拆遷方主張,其房屋為馬先生及唐女士的夫妻共有財產,唐女士對房屋享有處分權,而且馬先生及唐女士作為夫妻其互相享有家是代理權,因此對於唐女士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隨後馬先生找到專業拆遷律師以尋求幫助。律師認為,本案的涉案房屋為馬先生和其妻子共有,案件的關鍵點在於,對於夫妻共有房屋,未經另一方明確授權,只有一方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是否有效?

在共有財產的處分問題上,一方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的,如果共有人僅在該處分協議中籤署自己的名字,其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如果共有人不僅在該處分協議中籤署自己的名字也簽署了其他共有人的名字,則該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行為。無論是無權代理的行為和無權代理的行為均屬於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對於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如果沒有得到追認,則該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

而對於拆遷方所提到的夫妻間的家事代理行為,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家事代理權僅指夫妻於日常家事處理方面互為代理人,互有代理權。對於本案中家事代理權並不能涵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事宜,故未經馬先生的同意,其妻子唐女士的行為是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此外,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雖有明確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綜上所述,對於唐女士獨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行為,對於此無權處分行為由於馬先生的不予追認,則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歸於無效。

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拆遷方不乏為了達到拆遷目的而使用各種手段的情況,當我們遇到像馬先生這樣的情形時,我們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時尋求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