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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宅基地證沒規劃許可證,這樣建起來的房屋,拆遷時有補償嗎?

欄目: 拆遷安置 / 發佈於: / 人氣:6.9K

張女士於近期發現三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在其擁有的土地範圍內建設工程,但是三亞市政府卻未其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也未向張女士交付安置房屋。眼看鄰居們都安置了,自己卻沒有安置,張女士坐不住了。她多次與拆遷方協商,均被拆遷方以該土地是無償劃撥給張女士的,拆遷方可以無償回收為由,拒絕支付補償款。張女士不理解,她建房的土地可是獲得了建設審批的,也取得了土地使用證,為啥突然就變成違建了?

有宅基地證沒規劃許可證,這樣建起來的房屋,拆遷時有補償嗎?

事情真的像政府所説的這樣嗎,張女士該如何維權呢?即明拆遷律師今天就帶領大家瞭解一下,面對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

同排住户均有拆遷補償,為什麼輪到我就變成了無償徵收?

1983年,張女士獲得了三亞城市建設委員會批的一塊宅基地,用於建住宅使用,並取得了土地使用證書。1985年,張女士一家在涉案土地上建房。1990年9月21日,經三亞市國土局實地丈量,確認了張女士的土地使用權。

2007年10月9日,三亞市執法局以張女士上述房屋未經規劃部門審批、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的批准、屬於違章亂建為由,對該房屋實施了強行拆除。

張女士不服三亞市執法局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隨後法院作出確認三亞市執法局拆除張女士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並賠償房屋損失273000元。

由於該幅土地並未被徵收,隨後張女士欲在該地重新建房,但政府部門一直拖着不給批手續。直到2015年,三亞市對該地拆遷規劃,同排住户均有補償,只有張女士的被無償徵收。於是張女士便將三亞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政府履行徵收補償義務。

徵地拆遷時,宅基地無地上建築物便不予補償合法嗎?

三亞市政府認為。涉案土地為張女士向三亞城市建設委員會申請劃撥宅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張女士在涉案土地上的建築及其他附着物已經得到了賠償。所以該土地由三亞市政府無償收回,雖未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關手續,但不等於三亞市政府收回涉案土地需要對張女士作出補償。

三亞市政府是否應向原告張女士履行徵收補償義務?

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本案中,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被三亞市執法局違法拆除,張女士之後再報建卻一直未獲批,故徵收時涉案土地上沒有房屋的事實不能歸責於張女士。

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由此可知,對於劃撥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等這些自身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政府應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如前所述,張女士涉案土地上的房屋系被違法拆除的,其再次報建未獲批才未繼續建設新房,因此不屬於該規定中的應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因此,三亞市政府關於涉案土地使用權應由其無償收回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前述規定,對張女士履行徵收補償義務。

即明律師在這裏提醒大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自身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確實可以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所以不要無故閒置宅基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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